穗丰年水道游览船项目澄清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各潜在报价人:
东莞市粤隆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宣传教育文体局的委托,就穗丰年水道游览船项目(采购编号:SH14042)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就谈判文件的一些内容作如下修正、澄清和说明:
1.本谈判文件第6页“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1、技术依据”变更为如下内容:
1、技术依据
船完整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对内河级别航区航行客船的要求;本船干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对内河级别航区船舶的要求,本船结构设计符合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的要求。
2.本谈判文件第6页“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2)航区”的内容:
原来:本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为依据设计依据,适航于规定级别航区,可夜航,按四类客船设计。
变更为:本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为依据设计依据,适航于规定级别航区,可夜航,按五类客船设计。
3.本谈判文件第7页“9.28主要参数”增加以下内容:
4)航区:内河B级
5)航速:每小时航速不少于10公里
4.本谈判文件第7页“7.5游览船 主要参数”“定员:”变更为:
原来:16人
变更为:15人
5.本谈判文件第7页“7.5游览船 主要参数”“2)航  速”变更为:
原来:10-12km/h
变更为:每小时航速不少于10公里
6.本谈判文件第8页“1、9.28米游览船”变更为:
原来:1.1、全船布置主要围绕载客观光为主,船上设有载客座椅13张,每张座椅能容得下2人坐,并将座椅依靠在船的两边固定,中间留一条50CM的通道供游客行走。驾驶台设于离船头距离大约1米的位置,
变更为:1.1、全船布置主要围绕载客观光为主,船上设有载客座椅12张,每张座椅能容得下2人坐,并将座椅依靠在船的两边固定,中间留一条50CM的通道供游客行走。驾驶台设于离船头距离大约1米的位置。
7.本谈判文件第9页“3.2”
原来:配置动力来源两组12V200AH的蓄电池,每组4个蓄电池,一共8个。包含充电器1台。
变更为:配置电池符合海事部门船检证书要求。
8.本谈判文件第10页“3.2”
原来:配置动力来源两组12V200AH的蓄电池,每组4个蓄电池,一共8个。包含充电器1台。
变更为:配置电池符合海事部门船检证书要求。
9.本谈判文件第34页“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更改为如下:
1.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交货,每推迟一天罚货款总额千分之五;如甲方不按时付款,每推迟一天,乙方按日收取总货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 如乙方逾期提供船舶的舶检验证书,每推迟一天,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 如甲方无故不按时付货款,每推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 乙方交付的船舶或相关配件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负责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对该船舶或相关配件进行更换更改。
5.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船舶及拒付合同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6. 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验收或船舶验收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的,乙方每日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7. 如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船舶存在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的,导致甲方被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的,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5日内将甲方已付合同款项全部返还给甲方,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8.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5日内将甲方已付合同款项全部返还给甲方,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 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5日内将甲方已付合同款项全部返还给甲方,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0.谈判文件第3页谈判邀请函“7.1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延期为:2014年1117日-2014年1121日,每日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 谈判文件第3页谈判邀请函“8.递交报价文件时间及地点:”变更为如下:
8.1 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1125日 9:00~9:30
8.2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1125日   9:30
8.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服务大楼二楼开标室(广东省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 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
12. 谈判文件第4页谈判邀请函“9.1谈判时间:”变更为如下:
9.1谈判时间:2014年1125日   9:30
13.谈判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本澄清通知共3页,原谈判文件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以原谈判文件为准。请各报价人收到本文件后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须签字或盖章)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传真:0769-81216222       
电话:0769-88839111                   
联系人:翟润膺
东莞市粤隆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9日
已收到澄清文件3页,对此澄清文件无任何异议。
投标人签字:                    盖章:                 日期: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