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答: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吗?
 
  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开标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可以参加吗?
 
  答:可以参加,但要注意,作为加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不能参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国产产品能否参与投标?
 
  答:可以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渠道,专家、采购人没有质疑投诉的权利。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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